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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一个专题讲座,就是关于“中学生怎样预防拐卖”的话题,希望通过我们的沟通和交流,使大家对于防拐卖方面能够有一个新的认识和警惕。近十几年来,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蔓延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可以说,一时难以根绝,一些地区甚至有上升苗头。根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06年共发生了2500起拐卖案件。这个数字本身,已经触目惊心。当然,这个数字只包括破案的数据,而不是报告的案件。也就是说,报告的案件加上数字还要多。
纵观人类社会犯罪的历史,拐卖人口的现象古已有之。在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首开公开、合法买卖人口的先河。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社会政治的进化、经济结构的改变,被奴役者对剥削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出现了法律制度上禁止人口买卖和现实生活中买卖人口公行的矛盾状态。近代民族国家独立与形成后,人个权利意识勃兴,追求人本身的自由成为共同的目标,文明的进步逐渐淘汰了漠视和公开侵犯弱者自由、权利的野蛮制度,拐卖人口也被世界各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为犯罪而加以禁止。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集中打击,到20世纪60年代,贩卖人口现象已基本绝迹。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拐卖人口犯罪不仅重新抬头,而且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出现跨国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少女的犯罪;犯罪区域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涉及的社区类型越来越完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急剧增加;犯罪手段更加恶劣;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犯罪行为调查处理的难度越来越高;由拐卖人口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等。在更大的拐卖人口犯罪背景中,当前国际贩卖人口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案件数量庞大;受害妇女儿童大多被贩入色情服务行业,遭受商业性剥削;被贩卖妇女儿童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跨国贩卖手法多样化(诸如非法劳务输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养、跨国婚姻、组织旅游、传教和国际互联网络等);贩卖人口活动有组织化等。正因为如此,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多次开展了专项的、大规模的、统一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为今后的打拐斗争提供了基本思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门对拐卖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建立完善快速查找和立案侦查工作机制。公安部规定,凡儿童少女失踪、妇女被拐的,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广东、四川等地还建立了多警联动的快速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工作机制,找回大量失踪被拐儿童。为了解决被拐儿童身源确认难的问题,公安部建立了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和失踪被拐儿童的父母进行采血检验,及时入库查询比对。目前,通过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定了730名被拐卖儿童的身源,让这些被拐儿童重新回到父母温暖的怀抱。
公安部还建立了与民间反拐志愿者的长期合作机制,在互联网上开通了“打拐”信箱,派员加入“宝贝回家”寻亲网站的QQ群,指定专人接收、反馈志愿者与群众反映的拐卖犯罪信息和线索,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赢得了失踪被拐儿童家长的理解和反拐志愿者的支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警方的打拐合作,目前已与缅甸、越南、老挝等国有关部门达成合作协议和机制。下面,我围绕“中学生怎样预防拐卖”这个话题,谈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两种行为,应当依照拐骗未成年人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从法律角度讲,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定罪上主要涉及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二、拐卖对社会、家庭的危害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世界各国为害甚烈。近年来,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暴力化、团伙化、集团化的新趋势,如公安部2.26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涉案100多人,作案50多起,集收购、接送、拐卖一条龙,横跨云南、福建、江西、重庆等地。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有向境外发展的趋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给被害人亲友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造成被害人亲友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与安定。
拐卖人口在解放前就盛行。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严厉打击,到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拐卖人口犯罪在我国已基本绝迹。7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又死灰复燃,近年来犯罪发案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为1353件,同比上升9.91%,犯罪分子为2161人,同比增长11.05%;2009年为1636件,同比上升20.9%,犯罪分子为2413人,同比增长11.7%。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虽经政府努力不懈地打击,它却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愈演愈烈。为什么出现如此怪圈?主客观两方面分析,
一是存在土壤,拐卖妇女、儿童有较大买方市场。一些“收买人”因身处经济落后地区或者其它原因讨不着老婆,便采取非法收买妇女办法讨老婆;一些“收买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为延续香火或者为养儿防老等原因而非法收买男婴;一些“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等等,这为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卖儿童提供了较大的“买方市场”。
二是利益驱动,拐卖妇女、儿童具有高额利润。一方面“收买人”为讨老婆或者为延续香火,不惜重金收买妇女、儿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惜花费几万元收买妇女、儿童;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低,只要花费低则几百元高则几千元,有甚者采用偷抱、抢夺等暴力手段,实施零成本犯罪,犯罪分子从医院等公共场所偷抱、用摩托车抢夺儿童的报道屡见不鲜。如2008年7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审判的特大贩婴案,22名被告人从四川等地收买婴儿,以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价格卖出到山东等地。经济发达地区,价格更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收买价格越来越高,在越来越高的高额利润诱引下,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必将越来越多。
三是打击拐卖犯罪未标本兼治。注重打击拐卖犯罪,忽视打击收买犯罪,打击拐卖犯罪未标本兼治。法院审结拐卖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审结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却一直为0。细究原因有二,一是忽视了收买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收买犯罪开了方便之门。表面上看,收买行为较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但它却是拐卖犯罪的根本诱因,其社会危害性决不可以忽视,往往成全一桩“婚姻”或者成全一个“家庭”,必定毁损另一个家庭。如河南省新密市矿工顾克礼儿子被拐卖案,顾为寻儿子,历经12年,找遍23省105县,负债40多万,其妻因未找到儿子也离家出走,其惨状触目惊心。12年后,虽经过当地相关部门解救了被害人,父子却无法相“认”,因上述条款规定却可以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顾的人生将如何?一个矿工的巨额债务怎么办?这种立法、执法偏轨,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致使拐卖犯罪逐年上升。打击不从源头抓起,未从“根”上着手打击“买方市场”,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其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打击拐卖犯罪必须打击收买犯罪,必须从源头抓起,改变治“标”不治“本”的现状。拐卖犯罪和收买犯罪是一对“孪生子”,没有收买犯罪就没有拐卖犯罪,只有从源头抓起,实行“斩草除根”。只有从“根”上着手打击“买方市场”,使犯罪分子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市场”,没有滋生拐卖妇女、儿童的“土壤”和“气候”,依法从严打击收买犯罪,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愈演愈烈”的上升势头,下面看几个案例。
2008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严茂生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塘工业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源城区高塘移民点205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远富发现黄某标(男,时年2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远德与其会合,然后由肖远德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茂生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远富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远德与严茂生雇用被告人周志文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远德联系买主,并以26000元将黄某标卖掉。肖远德支付周志文1000元作车费,与肖远富、严茂生平分其余的赃款。2009年5月2日,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耀君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2岁)在玩耍时,经肖远德分工,肖远德与肖远富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志文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耀君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同年3月5日,经肖远德联系,商定以26000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6000元,肖远德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2009年5月2日,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表示同意。谢耀君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载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远德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志文、肖远德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远富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耀君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远德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27000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肖远德等四人同意后,由肖远德退回20000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找唐某文,肖远德等四人于同年4月30日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拐卖少年儿童、大中学生对社会、家庭的危害主要是,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引发一系列社会振荡问题;而对家庭的危害是造成骨肉分离,孩子失去父母,父母与孩子天各一方,留下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活动,严重危及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不仅给拐卖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也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巨大伤害。
三、怎样预防拐卖
1、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通过宣传,使拐出地妇女和儿童家属增强防骗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拐入地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真正认识到买人是犯罪行为,并自觉地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组成一道防范拐卖违法犯罪的铜墙铁壁。
2、少数民族中学生要自尊、自重、自强,勇敢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首先,大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就是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即使认识的成年人一旦发现有异常表现,要马上警觉起来,防止有意外情况发生。
一是对陌生人应存有戒心,尤其是独自一人在家时,不要随意开门。
如:有一所中学,教师在教学生进行自我训练中,告诉大家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应该怎么做,有生人敲门时该如何应对,要对陌生人怀有戒心,不能完全相信,同学们都说记住了,没问题。可是请另外一些老师去敲学生家的门,不费吹灰之力,门是敲一家开一家。这反映了同学们的认识能力还没有达到要求。他们的心中虽有了防范的概念,但只是非常肤浅地了解,则不是真正的掌握了。
二是遇到“好事”、“好心人”要冷静点,不要轻易相信人
2002年,我们公安机关集中4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根据掌握情况,大部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是被一些“热心”人以代替爸爸、妈妈接他回家为由拐骗走的。2011年,我们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从四月份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不仅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而且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例如:2003年3月份云南省13岁少女许思旋,被一名河南人以打工为由拐骗到河南农村,卖给当地农民为妻。许思旋乘机逃出后,流落到郑州火车站,一名女青年“好心”地上来询问她的情况,并答应送她回家。小女孩以为遇上好心人,谁知许思旋随女青年乘坐了几天火车后,不但没有回家,而是又一次被拐卖给贵州籍人贩子刘坤元。刘将许思旋带到太原,准备再次转卖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使小许姑娘才得以解救。
我们在座的中小学生年龄尚小,幼稚,单纯,容易上当受骗,希望大家从这一案例中悟出一些道理,千万不要随意外出,更不能随意相信陌生人,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别人谁要是问你,小朋友你叫什么呀,你就低头不说话,只管自己走。所以我们说,不和陌生人说话。比如说要问小朋友,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如果没礼貌那孩子就说,我跟你说有什么用,这样不是很好。我们就见到一个小胖男孩问他,说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呀,这小胖男孩回答得就很巧妙,他想了一下说,对不起我爸还没给我起名呢,他很忙。巧妙又很幽默,又把这个犯罪分子给挡住了,他不是就想套个近乎吗,还没名字呢,让他接不上这个茬。还有就是告诉他一个明明白白的假名字,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呀,我叫小红帽,或者我叫大白兔,不是想知道我名字嘛,那就告诉你,不过同时也让你知道,别想和我套,我戒备着呢,我并不想和你说话。
三是如果你想外出找工作,要做到:(1)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或通过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介绍;(2)、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3)、如确定要外出打工,最好结伴而行;(4)、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宿或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随你不熟悉的人到陌生地方;(5)、遇到汽车站、火车站及其他场所的拉客行为,应坚决拒绝;(6)、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外出证明及其他重要文件,不要把原件随便给任何人,包括雇主。
四是上网交友、外出游玩,要做到:(1)慎重选择交往对象,与不了解的人保持距离,外出时尽量少喝酒;(2)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其甜言蜜语,不贪图便宜,不接受小恩小惠;(3)不要向陌生人介绍自己的家庭、亲属和个人爱好等个人信息;(4)拒绝接受陌生人的食品、饮料;(5)不要轻信网络聊天认识的网友,不要擅自与网友会面;(6)在外出途中,一旦遇到危险,及时向公安民警和周围群众求助;(7)外出期间,把自己的所在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告诉家人和朋友,让他们知道你的去向。
四、拐卖后要怎么办?
拐卖儿童犯罪的三个特点,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发展蔓延,组织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级,危害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比如某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案件,涉案人员达十多人。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拐骗、中转、接送、贩卖儿童各个环节均由专门人员负责,形成了‘拐、送、销’的产业链条。”
二是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三是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不少案件的被拐卖儿童绝大多数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小心被拐卖,怎样摆脱危险的处境?
一是旅途中自救。一旦发现自己被人拐卖后,不要惊慌和盲目地乱跑,以免招致不法分子的伤害。应当记住行走的路线、不法分子的特征,当碰到警察、军人、车船工作人员时,大声呼救,求得他们的帮助。在被拐卖途中,也可以写一些字条留在人多的地方,写明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及父母姓名等内容,说明自己被拐卖、现在在什么地方,请求见到字条的人马上报警解救自己。向周围人暗示你的处境,请求外人帮助,设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二是到了买主家中后的自救。到了买主家里后,要保持冷静,尽量不要与拐骗、拐卖自己的人发生冲突,避免被伤害或转卖他人。要沉着机智,伪装出温顺的样子麻痹对方,使其放松看管和警惕。要秘密观察和了解所在的具体地址、买主姓名、家庭情况及地理特点,或者趁买主不备时,拨打110,或让串门邻居捎出信件向家人及公安机关求援。总之,不要放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络。
三是被拐者要把握时机,一旦取得买主对自己的信任后,要想方设法要求和买主一同赶集或进城买东西,集市上容易分散买主的注意力,以便寻找求救的最佳机会。当发现有行政机关门牌时,应立即跑到机关大院找公务人员要求保护,在大街上见到警察、保安人员也应快速前往,请求捉拿买主和犯罪嫌疑人。
四是怎样和坏人周旋。学会跟歹徒斗智,而且要“多听多看记心间”,比如,自己走到哪儿了、大概在什么位置、听见了什么?看见了什么?
跟坏人在一起的时候,尽量吃好喝好睡好,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有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犯罪分子把孩子绑架之后,孩子一会儿说自己饿了,一会儿又说自己渴了,一点儿都不害怕的样子。因为孩子的奶奶平时告诉他:“咱们平时不惹事,但是有了事咱们不怕事,要该吃吃该喝喝。”就是因为奶奶的这句话,那个孩子在面对危险的时候仍能镇定自如,正常的饮食让他保住了体力。最后,警察来了,孩子得救了,被救出来的时候精神状态非常好。
再有就是要“假痴装癫,不露锋芒”。如果歹徒问到家里的情况,比如,你爸爸是做什么工作的、是不是有钱人等等,一定要装穷,不要把家里的具体情况跟歹徒讲太多。另外,要尽量争取对方的“同情”,可以跟对方聊天,比如问一些诸如“叔叔,你有孩子吗?你的孩子多大了”之类的问题。当然,这个要求对孩子来说有点高,可根据每个孩子的不同情况而定。
学会留下小标记,找到机会就要果断逃跑。在被劫持的路上,比如走到十字路口这些重要的地方,可以将身上重要的物品扔出来,给搜寻自己的爸爸妈妈或者警察叔叔提供重要的线索,这是很重要的。
在德国,人们爬山的时候会被提醒:“你手上拿一个红包,或者一把雨伞,如果你掉到坑里了,那一瞬间,赶快把你的雨伞或红包扔出去。这样后面有人过来的话,一看这儿有把雨伞,却没了人,就会考虑是不是有人被雪埋住了,他们就会去解救你。”这就是面对危险的时候,学会留下个人标记的重要性。
学会“金蝉脱壳”。很多孩子都不会及时逃跑,一旦瞅准了机会,就要果断逃生。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分子把一个拐骗来的孩子放到三轮车上,然后仓皇逃跑。走到了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由于碰上了红灯,犯罪分子所骑的三轮车不得不停了下来。说时迟那时快,三轮车刚一停,孩子就“噌”地跳了下来,拔腿就跑了。而犯罪分子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孩子“胜利大逃亡”。
少年儿童:学会求助,保持警惕
4月初的一个傍晚,市民张女士带着自己4岁左右的小孩在南城百货前的空地上玩。她在一旁和朋友聊天,眼睛不时看着孩子。突然,一名中年妇女跑了过来,抱起她的孩子就跑向停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张女士被吓坏了,一边大声叫喊,一边急忙追着冲向面包车。眼看就要被追上,那中年妇女放下了她的孩子,仓皇跃上面包车,面包车一溜烟开走了。
五一黄金周的一天,6岁的男孩球球跟着妈妈从荔浦来到桂林市区玩耍。在百货大楼内和妈妈走失后,球球没有跟陌生人走,而是走到路口的交通岗亭向警察求助。值勤民警从球球处获悉其妈妈的手机号后,很快让球球回到妈妈身边。
还来不及将孩子转移到更远的地方,而如果孩子仅是走失,遇见有好心人报警,也方便了查询。
2月18日清晨7点左右,刘同学向就读的中学走去。就在他走到复兴里中段时,两名男子突然从路边冲出来,将他强行推上了一辆柳微车。车辆随后向虞山桥方向疾驰而去。10多分钟后,刘父的手机响了:“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中,请你在一个小时内准备好20万元。”谁料中午12点50分,刘父接到儿子的电话:“爸爸,我逃出来了。”从刘同学的陈述中,刑警了解到,绑架刘同学的有3人,他们将车停靠到一偏僻处后,有两个人下车买东西去了,另外一人将刘同学四肢捆绑起来,用封口胶捂住刘同学嘴巴后,也下车了。刘同学看到他们都下车后,想法挣脱捆绑,并机智地悄悄打开车门,溜了出来。
根据刘同学提供的情况,刑警们迅速出击,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随后,另外两人也在刑警的抓捕下很快落网。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是看到孩子身上穿着名牌衣服,所以动了绑架的念头,想弄点赎金。绑架是一种恶性犯罪行为,针对青少年的绑架则更是对青少年的身心构成摧残。所以大家除了对一些突如其来的“热心人”、陌生人保持警惕外,万一不慎落入虎口,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保持冷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与外界取得联系,因为外界父母、公安人员一定在竭尽全力营救,一点线索、一点时间就能增加更多的获救机会。
这是我们总结出来的一个近期防范策略,就是一旦我们遇到了这种危险,我们的对策主要有这么几招,斗智斗勇是要孩子们主要是跟坏蛋斗智,多听多看记心间,你走到哪儿了,你大概在什么方位,这个孩子心里要有个数,你听见什么看见什么,自己要记住,但是不要说出来,要尽量吃好喝好睡好,养足精神,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争取同情适度谈,最后是学会留下小标记,拔腿就跑要果断。现在有好多孩子是不会跑,你要教他一有风吹草动,瞅准机会赶紧跑出去。
1.以逸待劳。吃喝睡,养精蓄锐,保持体力。
2.假痴不癫。不露锋芒,隐瞒身份。
3.远交近攻。分化敌人,争取同情。
4.笑里藏刀。斗智斗勇,斗智为主。
5.金蝉脱壳。巧加伪装,果断逃生。
那么我们说要教给孩子们一些个招,叫36计,里面有好多计,要教给孩子们,第一个叫以逸待劳,什么叫以逸待劳,这个孩子如果被坏蛋抓起来了,他要吃要喝,自己千万不要害怕。有过这种真实案例,犯罪分子把孩子抓住了,这孩子一会儿说叔叔我饿了,你得给我点吃的,给他点吃的,叔叔我渴了,你给我点喝的,这孩子特别高兴,一点儿都不发愁,因为他奶奶教过他,说咱平时不惹事,但是有了事咱不能怕,照样该吃吃,该喝喝,最后警察来了,把孩子给解救了。
再有一个要假痴不癫,不露锋芒,他要问你家里情况,你爸爸是谁?你爸爸是不是有钱,是不是百万富翁,就要装穷,不要跟犯罪分子多说。另外就是分化同情,你要说叔叔,你家有小孩吗,你们小孩多大了,这样和他聊一聊。当然这个要求对孩子有点高,但是实际上我们说孩子被抓住以后,是有好多招的。最后是金蝉脱壳,一旦看准了机会,果断地逃生。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分子把一个孩子弄在一个三轮车上,走到了一个有红绿灯的路口,红灯一亮,三轮车停了下来,这个孩子说是迟那是快,蹭就跳了下来,拔腿就跑,犯罪分子来不及去抓,就让他给胜利大逃亡了。
警语:学会留下小标记。
学会留下小标记说的是,在你被劫持的路上,走到类似于十字路口这些重要的地方,你身上要有什么东西掏出来一扔,后面追赶的爸爸妈妈还有警察,大家就会顺着这个线索找过来。这是很重要的一招,比如说在德国,人们爬山的时候,爬山队员就教他们,你手上拿一个红包,或者一个雨伞,如果你一下掉到雪坑里了,你在掉到雪坑里的瞬间,赶快把你的雨伞或红包扔出去。这样后面有人过来的话,一看这儿有个雨伞,虽然他找不着你了,他看到旁边都是雪,他会去挖你,这就叫学会留下个人的标记。
近段时间,网络上有关拐卖儿童的报道和视频引起不少人关注,其中一则外省某地“上千儿童光天化日下被抢走拐卖”的新闻报道更是让家长们揪心。桂林的爸爸妈妈们,在网上了解这些信息,也对自己孩子的安全产生了一些担忧:人贩子会不会盯上自己的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