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民间借款案例调研报告范文

民间借款案例调研报告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民间借款案例调研报告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民间借款案例调研报告

前言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我院领导对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予以高度重视,院党组书记、院长荆继机专门为本次调研课题召开了会议部署,要求我院全体干警对本次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院各个部门要予以紧密的支持和配合,相关的负责调研人员要把本次调研任务做真、做细、做扎实,认真负责的完成好本次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在会议上,大家积极发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讨论分配了相关的调研课题任务,明确了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我院通过分配任务、安排人员对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希望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在我区的有关现状,进而反映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力求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规律,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我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现状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及时、恰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家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全国各个地区的“地下钱庄”异常活跃,私人之间的借贷迅速攀升,为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所产生的纠纷也迅速增长,在全国各地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在案件的标的额上不断增大,如今的民间借贷纠纷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借贷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逐渐成为了一个受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比如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各类报道纷纷充斥于众多媒体中。

对本院来讲,通过深入调研摸清本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分析、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律,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效率,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本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对本院近几年来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也与其他地区的法院一样,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增加,在全年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案件标的额增大,由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迅速向社会化问题转变。在本院所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2008年本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件(由于历史原因,本区所辖的地理范围较小,全年本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共38件),占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16%;2009年,本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件,占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18%;2010年,本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件,占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22%;2011年,本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件,占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33%;2012年1月至3月,本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件,占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43%。与此同时,在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也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上升到现在的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元。

从以上数据显示,虽然本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有限,但是在所受理的案件数、所占的比重和标的额仍然与其他地区的法院一样保持着逐年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手中的积蓄越来越多,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降低存款利息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人民群众已不再满足存款所得的利息,而是追求高额利息,得到更多的收益,这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也反映本区民间借贷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后金融时代本区经济仍就能够保持活跃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对本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充分、合理的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有利于促进本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具体、完整的规定,如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势必会扰乱我区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应该引起区委、政府和人民银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二、特征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通过采取查卷法、对比法、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调研方法,对我院从2008年以来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我院在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增加。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区所管辖的地域范围狭小,我院一年中所受理的案件数有限,我院2008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件,占全年经济纠纷案件的16%;2009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5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件,占全年经济纠纷案件的18%;201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9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件,占全年经济纠纷案件的22%;2011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件,占全年经济纠纷案件的33%;2012年1月到3月,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件,占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43%。因此,从以上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我院在一年中所受理的经济纠纷案的总数有限,但是在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是逐年增多,占全年经济纠纷案件数的比例也不断上升,与其他地区法院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一样。同时,在近年来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也由以前的几千元逐渐增加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究其原因是由于近几年来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人民群众手中的积蓄变得越来越多,同时随着辖区旧城改造、城建步伐加快,经营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而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对金融市场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人民群众把钱存在银行所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少,经营者从银行融资也变得更加困难,甚至一些小的建筑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更趋向于把自己手中的钱投入到收益更高的行业,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变得异常活跃。

二是普遍存在事实的高利贷现象。在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从月息1.5%至3%不等,但通过大量案件审查我们发现这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大部分借贷双方利息约定远远高于此。经庭审查证利息达5%、6%甚至8%都存在。同时,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为了能够保证利息的实现,首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了利息,而在借条上写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而不是扣除利息所剩余的那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因借款人迫于急需用钱,对贷款人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显得捉襟见肘,同时借款人的举证便变得相当的困难,甚至无从举证。对此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法院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应该不予以支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严惩贷款人的违法行为。另外,当然也有的由最初的借贷为了生产到后来玩起了资本游戏,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人民法官秉着保护合法、妥处违规的原则处理此类案件。一要坚持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坚持保护民间资本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兼顾,还要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民间资本规范和引导作用,二者不可偏废,更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我院在审理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一直遵循以上原则,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对借贷方同意放弃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重新约定利息且在合法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坚持高息不放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坚决打击,绝不放纵。从2008年以来,我院一直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对预先扣息、职业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等问题借贷,依法予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效地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净化了辖区借贷市场。

三是被告多数下落不明。从2008年以来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大多数被告下落不明。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在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导致无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对此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在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很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

三、成因

在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增加了压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个体原因,更有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是在宏观经济调控、金融危机等多重影响下,经济最基本单元的必然结果,“借贷案件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为社会问题”。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确实在考验着人民法官的智慧,既要化解纠纷,又要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对于每位法官来说,为了更好的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质,公正、合理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更应该去了解和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最近几年来逐年增多的原因,以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所运用的伎俩。通过调研发现,我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区位于沅江和巫水的交汇处,在古代属于西南五省的必经之路,因此我区的工商业特别发达,历史上称之为“小南京”。工商业的发达,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同时也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我区至今还保留了许多关于金融业发展的遗迹。建国后,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积蓄逐年增多。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跨步发展,邓小平所采取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使得他们有更多的积蓄;同时近年来中央的惠农政策使我国的农牧民得到了更大的实惠,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手中的存款也不断增多,民间资本在不断增长。同时由于资金的逐利性,追求高额的利润,而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因此,在各种条件的影响下,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在多数借高利贷者中,他们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一些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高额利润,便不顾一切地放款,他们只关心利息多少,多长时间结一次利息,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根本不予考虑,有的甚至对借款人家住哪里都一概不问。特别是周围个别通过放贷一夜暴富人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们的冲动,最后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偿的结局。

第三,城市建设加快。随着城建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成为暴利行业,同时也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他为民间资本找到出口,也为民间借贷找到市场。房地产市场价格逐年上涨,商品房竣工面积逐年增多,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致使民间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手中虽然有了几个钱的农牧民,在自己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惜凑钱到城里或乡镇买商品房,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异常活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人为地推高了房价。

第四,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其原因有: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同时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从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因而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从而导致了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五,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第六,诚信的缺失是民间借贷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行约定的能力,但看到别人住进了楼房,开上了汽车,出于投机和赌徒心理的支配,大量借贷,对利息多少一概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就行。有些当事人甚至说,只要你借给我钱,多高的利都行,而到了还钱的时候却说没有钱,除非你再给我从别处借来我才能还你,至于利息,笑话,还本就不错了。还有些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转借,从中获取利差,然而,转借出去的钱无法收回,导致自己摊上了官司。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不堪,诉讼案件频频发生。

第七,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以及金融监管的薄弱。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四、影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第二,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第三,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第四,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第五,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五、解决措施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又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应该及时作出保全并予以执行,以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利率约定过高的案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坚决予以调整;对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只保护其中的一项,并且均调整为法律所规定的范畴,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计算为准。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资本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政府、银行等各个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第二,要制定完善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我区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要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后我们发现:借贷案件增多有其偶然更有其必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定时期的出现的必然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也有规律可循。具体表现为:先经济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先城市后乡村,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传导的蝴蝶效应。所以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章制度,让民间借贷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势在必行。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既给以地位,也受规矩约束,要努力实现引导与打击两手都要硬,要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把民间借贷向良性、向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引导,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三,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以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使民间借贷行为在国家监管之下有序的发展,同时也要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国家要坚决予以保护,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督,进行打击,使违法人员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四,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为此,政府等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向落后地区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另外,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五,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相关职能机构和部门相互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同时,要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总结

在全国各地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数量在逐年的增加,诉讼标的额也在不断的增大,给法院系统的司法审判增加了新的压力,同时也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是为了使民间借贷纠纷能够良性发展,我院依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展开对我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通过这次调研,掌握了我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深入的分析,了解了我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将可能对社会产生的不利的影响,提出了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后果的一些看法和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使我区的民间借贷能够良性的发展,为我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在调研过程中,也分析了法官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保障司法的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剖析,这对我们年轻法官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机会,有利于我们的快速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找准案件的实质要害,使案件真正“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