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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机制运行现状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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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机制运行现状调研报告

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完善农村大病救助机制则是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病救助的对象和人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特别是年全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不少农村居民逐步从农村医保向居民医保转移。目前,农村医保和居民医保共存的运行机制已经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让百姓共享医改带来实惠的同时,如何使我区农村大病救助机制向特困人群倾斜、向特殊人群倾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区政协以完善农村大病救助机制为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机关、街道、社区相关负责人座谈会,最后形成此调研报告,供参考。

一、我区农村大病救助机制运行现状

“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致富十年功,大病一日穷”。这曾经是不少偏远农村家庭对“看病难、看病贵”的形象描述,有的家庭则是“一人得病,拖垮全家”。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按照让百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在农村大病救助方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大病救助和慈善救济等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在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区自1958年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区政府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财政补助,逐步完善补偿方案,落实基金监管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日趋完善,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各街道对大重病补助增加幅度普遍超过筹资增加幅度,使得农村合作医疗既让大多数人受益,又能兼顾大重病补助。特别是对低保边缘户等特别困难人群,不仅减免办卡费用,还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的报销幅度。-年,全区新农合累计参保达57.08万人次,筹资7073万元,为参保居民报销6995万元,178万人次。今年1-9月份统计全区参保人员住院3115人次,医疗费用1585万元,报销650万元。获得万元以上报销的有127人,最高个人报销金额为48738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7月,我市出台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按照“全覆盖、多渠道、专户存、保大病、补门诊、属地管”的原则来解决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在“准入”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全区参保居民达4.944万人次,主要集中在近郊的迈皋桥、燕子矶等地区,筹资1803.23万元。

3、大病补助制度。自年起,我区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实行大病补助,补助病种也从单纯的癌症逐步扩大到12大类病种,现在各街道已经逐步取消了病种限制,涵盖了所有大重疾病医疗费用,使全区新农合参保居民受益水平不断提高。截止目前,已有1509名参保居民获得总额达1068万元的补助,人均补助7078元。有763人获得5千元以上,超过万元的有312人,最高补助由1.5万元逐步提高到现在的6万元。

4、大病救助新政策。年,我区出台大病救助新政策,新增的日常救助和医前救助政策,使大病救助政策更加贴合困难群众的实际,使困难居民更好地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截止年10月中旬,我区已实施大病救助284人次,补助89.11万元。其中,救助城市困难户241人次,补助72.78万元;农村困难户43人次,补助16.33万元。

5、慈善救济制度。在充分发挥前述四种政策性、制度性救助机制作用的同时,我区也注重发挥红十会等社会组织的救助作用。近三年来,共有1831名大病患者接受慈善救济,总额达159.46万元。

二、我区农村大病救助机制存在的不足

在调查走访中,我们发现,目前实行的农村大病救助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和广大百姓的需求相比,也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规模偏小,大病救助力度不够。尽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人均筹资已由年的57元,逐步提高到今年的232元,明年将达到人均260元的规模,但这一规模和发达地区比,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比,都还有较大的差距。据统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有约70%用于门诊报销,30%用于大病住院报销,这一现状固然符合“广覆盖、低水平”的要求,但由于其“收定支、筹资少、投资低”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大病的救助力度。今年1-9月份统计全区参保人员住院3156人次,医疗费用1585万元,报销650万元(实际报销比例为41%),低于全市住院报销45%以上的标准。

二是先行垫付就医费用,导致贫困居民仍然存在“看病难”。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可以报销8万元,但不管怎么报销,前提是要求他们先自己拿钱出来看病,再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但对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来说,维持日常的生活已经是捉襟见肘,要交付一大笔医疗费用几乎不可能,因而只能放弃医治,更谈不上享受什么优惠政策。相反,那些家庭条件相对较好、能够全部承担费用治病的居民,不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还能享受最高优惠。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运作模式偏离的救助困难群体的初衷。

三是医疗救助疾病范围界定不清,使得大病救助难以操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大病的界定过于专业,缺乏灵活性。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二类疾病中关于急慢性重症肝炎的定位,由于涉及到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鉴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一、二类疾病定性上存在分歧。又如:癌症(恶性肿瘤)属一类疾病,但有些人员做完化疗后,又长期吃药,是否可以按一类疾病的标准申报,这关系到一、二类疾病申报上限不同的问题。

四是大病救助申请程序繁杂,不同制度之间对接不够顺畅。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补助制度、大病救助制度及慈善救济制度等,其主管部门分属卫生、劳动和民政,没有统一扎口部门,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工作协调不密切,从而不能发挥各种救助措施的协同效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同时,目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程序繁、环节多、费用报销周期较长,对他们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压力。

三、完善我区农村大病救助机制的几点建议

农村大病救助机制是农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民生的有力之举。为使我区农村大病救助机制更具特色,既能让广大百姓得到实惠,又能兼顾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我们建议如下:

1、推进全面实行居民医保。目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共存,主管部门分别是卫生局和劳动局,在一定程度上给政策的落实带来了困难,无法对参保人员加以控制,存在政策上的“盲点”,甚至有的居民既参加了居民医保,又参加了新农合,出现“一病两边报”的现象。合作医疗是原始医疗互助共济形式,筹资渠道为个人、街道(村)和市、区共同承担,保障力度较弱;居民医保则是较高水平的城市居民保障体系,筹资渠道为个人和市、区共担,保障力度较强。从参保人员受惠情况来看,新农合门诊报销1000元封顶,大病报销比例为30%—60%,6万元封顶,报销的方式是自己先垫付再凭据报销;居民医保门诊报销200元封顶,大病报销比例为60%—80%,第一年8万元封顶,以后逐年递增,最高可报15万元,报销的方式是在就医时直接扣除相关费用。相比较而言,居民医保的保障力度更大,特别是对大病的救助力度要大于新农合,对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穷、因病返贫”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也更受百姓欢迎。因此,建议加快推进由新农合向居民医保过渡,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先近郊后远郊逐步完成,最后实现全区统一进居民医保。

2、调整大病救助运作机制。考虑到特殊困难家庭难以承担大病高额的就医费用,建议采取灵活报销措施,如果患者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本人;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救助对象,可在获得批准后,凭医疗救助证和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到定点医院治疗,医院按批准的金额先行垫付资金开展治疗,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

3、整合大病救助资源。积极引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入到这个“爱心”工程中来,降低救助对象的医疗成本,对救助对象实行挂号费、注射费、床位费减免,定期开展“慈善门诊”等等。要实现基本医疗、大病补助、大病救助和慈善救济的信息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居民,几种救助措施可同步进行,提高运行效率,扩大救助实效。

4、建立社会大病救助基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发动社会捐款,鼓励、支持社会各界自觉自愿,设立一个“农村居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把新发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癌症、器官移植等重大病症患者列为救助对象,保险期内新发病人报销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除能报销正常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外,享受正常的大病救助外,再从该基金中报销部分费用。

5、适当扩大救助范围。目前,大病救助享受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不少符还不符合救助要求,但生活相对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对这部分群众,也应给予适当的补助,避免产生新的“特困”群体,让更多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