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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失地农民生存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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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失地农民生存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办法少、失地农民就业能力低和社会保障缺乏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一些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弱势群体。因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已成为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也引起了广大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专题调研的统一部署,市人大代表区二组所有市人大代表,对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进行了调研,做了一些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旨在为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较好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

一、失地农民生存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地农民的就业难度大。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低,年龄层次、身体素质、劳力强弱参差不齐,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在就业竞争上处于弱势,大多数人都不能找到自己胜任而报酬满意的工作。部分失地农民有就业技能,但用工信息不灵,找不到对口的工作,还有部分失地农民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等、靠、要”的就业观念障碍,因此在就业上存在着“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

2、失地农民的消费支出压力加大。在消费支出方面,较征地前相比,明显增加。失地农户普遍反映,征地后虽然生活质量、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但现金收入结余所剩无几,对于应对今后出现的一些突发情况表示担忧。

3、失地农民保障措施不够配套。现实情况表明,尽管政府在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一政策的肯定和支持,但仍然存在亟需改进的地方。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只有缴费满15年,才能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医疗方面:虽失地农民参与合作医疗投保率较高,但大病补助额相对较低,出现了有些失地农民因病返贫、致贫现象。

4、不同年龄段人群关注问题不尽相同。调查发现,年龄稍大一些的失地农民最为关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希望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大部分青年人则渴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他们希望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助和扶持力度;而大部分中年农民由于再就业难度较大,他们迫切希望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就业难的矛盾,能够实现稳定就业。

5、失地农民的弱势群体在逐年递增。资料表明,近年来,部分地区的低保户和低保人群增长幅度较快。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失地农民转为低保户的。失地农民由于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未来就业和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失地失业的现象较为普遍,因而他们是整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应有的关心和帮助。值得重视的是,在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中,又有相当部分残疾和体弱多病的人群,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因缺乏基本的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压力,他们构成了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6、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前景缺乏信心。这几年,政府尽管在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开展就业培训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创新,所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显著。但从根本上看,目前对被征地农民仍然实行的是以货币安置为主和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为主的政策措施,在失去土地这一可靠的生产资料以后,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在短期内普遍面临着再就业困难和再就业稳定性差的突出问题。调查中发现,很多失地农民认为自己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他们对未来生活前景感到彷徨和焦虑,缺乏应有的信心。

二、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从长远、规范的角度看,建立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体系是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根本途径。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从根本上把事关失地农民生存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事情解决好。

1、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老人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农民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失地农民的储蓄式养老保险金还不能真正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征地社保基金来自征地补偿的强制储蓄,偏低的征地补偿额,只能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偏低水平的征地社保,为此政府要大幅度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水平。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也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组成,个人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费、增值费和集体资金,地方政府可根据集体经济实力加大集体的出资比例,社会统筹部分由政府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倾斜。超过劳动年龄和丧失劳动力的失地农民,在一次性交足保险金后,可以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在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没有就业之前,由地方政府安排一定年限的就业过渡金,征地补偿费出一部分,集体和政府按一定比例出大部分;就业后转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资金按实际转移,交费年限既可按比例折算,也可以补足差额后按实计算。另一方面,积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2、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必须重视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针对相当部分失地农民属于失地又失业的现状,要采取分类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机制和跟踪调查机制。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统一制定最低生活补偿标准;对没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每户解决一个城镇居民低保,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总之,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另外,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做到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确保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3、健全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引导经济条件好的失地农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这样就可以降低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减少对失地农民生活质量造成的冲击。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鼓励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探索企业职工参保费用由个人、企业、政府按比例共同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负担的机制,并动员社会、慈善机构、个人捐助,引入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三,完善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立个人缴费、各级财政、村集体经济补助共同构成的新型农村医保资金,创新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第四,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积极探索,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

(二)建立健全灵活有效就业机制

就业是失地农民最好的社会保障,是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也是他们实现“可持续生计”的重要手段。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改革传统安置模式、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1、政府引导就业。政府引导就业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率,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成本,减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盲目性。政府要积极地分期分批地举办专场失地农民就业招聘会,鼓励用工单位多拿出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不使失地农民就业招聘会走过场。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所在社区的“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性工作应面向失地农民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公益性岗位、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的失地农民劳动力,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应充分挖掘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大力发展服务业中的社会服务业(主要是社区服务业)、商贸流通业、餐饮业、旅游及相关产业等传统服务业,着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尽快解决一些认识上、体制上和政策上的障碍。要把服务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来对待,摆到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加速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步伐;要根据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就业形势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的政策等。

2、建立失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市场。政府要引导用工单位消除失地农民再就业歧视,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并给予相关企业必要的政策倾斜。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多引进企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将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招商硬件,对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失地农民就业做出具体规定,纳入协议。对招收失地农民就业达1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实施政策扶持。招商中,也可适度引进劳动密集型的第二、三产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

3、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政府要通过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并可要求培训机构把大力开展失地农民职业指导培训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教育和引导失地农民摈除“等、要、靠”思想,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贷款、税收、场地等再就业优惠政策。不仅如此,要积极实施创业激励,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大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积极创办第二、三产业的失地农民给予政策倾斜,例如农村金融机构放宽信贷条件,工商、城建、税务部门提供优惠政策等。同时还要千方百计降低失地农民创业的门槛,鼓励失地农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失地农民大胆投资创业,鼓励农民进行货币资本投入,着力打造个体工商业队伍。

4、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首先,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职业指导队伍,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他们适应城市就业和市场就业的能力。其次,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法规、政策,简化各部门的办事程序,为创业者的注册、经营、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第三,构建有效、畅通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失地农民台帐,详细记载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准确收集、传递劳务用工信息。建立跟踪制度,掌握工作状况,积极开展推荐就业工作。第四,大力发展失地农民就业中介组织,避免失地农民就业信息不灵、盲目性大、影响及时就业的现象。

5、强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失地农民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主要原因是再就业技能偏低。政府不但要建立健全培训体系,以失地农民的需要为出发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积极开展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而且要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如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式”和“订单式”培训等,注重培训的质量,真正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