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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电事业蓬勃发展,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兴建水电工程,一些河流被三番五次地筑坝阻截,使这些河流原本属性发生巨大变化,截断了鱼类传统的繁殖、索饵、越冬洄游通道,鱼类产卵场所被淹没或完全消失,从而破坏了鱼类自然繁殖的生态环境,造成河里的鱼类品种、数量锐减。忽视生态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肆意开发,不仅破坏了水体中的生物资源,也给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渔业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带来永久的损失。因此,如何在发展水电事业的同时搞好渔业资源保护,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林区属亚热带至温带的过渡地段,温湿多雨,水资源充足,的大气降水是水资源良好的补给条件,境内无客水通过。全区有大小河流317条,其中50-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14条,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一条。全区有四大水系。
渔业资源是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依据《志》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图谱》中记载,有野生鱼类35种,国家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大鲵(娃娃鱼)等;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有黄斑小鲵、齐口裂腹鱼(洋鱼)、多鳞铲颌鱼(钱鱼)、龙口似原吸鳅、后平鳅等;其中龙口似原吸鳅是特有鱼种,将濒临灭绝。白甲鱼已列入《中国濒危鱼类名录》,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年林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野生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将境内的河流域、流域、河流域、河流域、流域划定为禁渔区,实行禁渔期制度管理。
二、水电开发与生态资源保护的矛盾凸现
现有四条主要河流,已建和在建电站87座,总装机量15万千瓦,拟建电站5座,总装机量13.58万千瓦,其中最大的装机量为3.3万千瓦,最小的仅仅40千瓦,小水电开发建设不同程度的破坏了生态。据调查,这些电站在设计拦水坝时均未考虑鱼类的洄游通道或鱼类资源的修复补救措施,直接影响了野生鱼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生态损失。例如河流域,在70年代,家里来客了,随时下河用网就能捕捞很多鱼,可以为客人做出美味佳肴,在过河时,常出现鱼撞腿和咬脚的现象。但自从建了电站,这些都成为了尴尬的回忆。以河流域和香溪河流域为例,流域上的宋洛河,河长24公里,流域面积123.98平方公里,已建电站7座,造成了6公里河水断流。香溪河主河道木鱼段30.5公里长的河流上,就建有大、小电站12座,全部是径流式电站,造成了10.5公里河水断流,其余20公里河水流量很小,致使齐口裂腹鱼、白甲鱼、龙口似原吸鳅、后平鳅等10多种野生水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影响,甚至造成有的水生生物灭绝。随着电站梯级开发,河流被人为的多次裁截,鱼类的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连最低生态用水都难以保证,鱼的种类和数量的下降或消失已不可避免。长此以往,必将对的生态旅游造成损害,游客只是见山不见水,林区神山秀水的名气大打折扣。
水电开发速度过快,甚至是掠夺性开发,使经济发展以自然资源的破坏为代价,与可持续发展思路形成冲突,这种情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国家从年就明确规定,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纳入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的总体部署,对鱼类资源遭受破坏的河流实施增殖放流活动。但从我区情况看,落实的力度不够,尚未追根探源,在关键性问题上尚未实现突破。
三、缓解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和渔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对在河流上建闸、筑坝、建设水电站等工程设施时如何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对已有阻断鱼类洄游通道的水利、水电工程,由当地政府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或电力部门协商,采取适时开闸纳苗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渔业资源增殖”。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政发〔〕24号)文件精神中,明确指出从资源增殖、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域污染防治及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等方面着手,确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方向与措施,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这些法律和政策虽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电站建设的相关程序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区电站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对环境的影响论证就没有关于渔类资源的说明,更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或补偿)措施的建议。因此,为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特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建立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相关工作;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水域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结合的水生物资源,科学编制林区流域开发规划。提高水电开发准入门槛,依法取缔效率不高的小水电,走规模化、科技化水电开发之路。合理预测流域的水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小水电站的建设数量和密度,确保水生生物生态用水量。
(三)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保护论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是我区的大政方针,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在规划和建设水电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水利水电、桥梁建设等涉渔工程,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渔业生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充分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议林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政发〔〕24号)文件精神,修订完善《自然资源保护条例》,出台《野生水生动物资源保护办法》,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利用者应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对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或补偿,并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对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进行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评价,根据破坏程度责成相关单位缴纳补偿费;为了补救筑坝以后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应当每年对所影响的水域进行渔业资源养护。
(五)规范放流行为,建立完善的生态修复制度。党的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一是制定统一的增殖放流规划,将放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工作;二是建立野生水生资源驯养繁殖基地,驯养繁殖特色保护鱼种大鲵(娃娃鱼)、齐口裂腹鱼(洋鱼)、多鳞铲颌鱼(钱鱼)等,开展增殖放流;三是进一步规范放流行为,在放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增殖放流计划报批、苗种质量检测、放流过程跟踪监督等制度,强化生态安全风险评估、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保障放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