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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目前,我县共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73家,签订《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73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万台(件),实现销售额亿元。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都能及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电下乡产品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都能在门店的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标识--家电下乡指定店。都能在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手机的包装应该是正上面即顶部)印有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在每个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均附带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在样品间,每件商品,家电下乡产品的标识、价格和补贴数额都非常齐全。
二、存在问题
在调查中,农村消费者和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对家电下乡政策都比较满意,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1、售后服务问题。虽然家电下乡产品都建立了售后服务网点,但网点的数量和地理位置分布有欠合理。虽然,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但是,我县的家电下乡产品,企业的服务网点都建立在县区,有的甚至建立在市区,乡镇和广大农村一般没有服务网点,这给家电下乡的主要服务对象----广大农民兄弟带来很多不便。
2、财政补贴问题。家电下乡补贴对象选择错误。现行的家电下乡补贴对象是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民。虽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且数量不限,但享受财政补贴的对象仅限于农民。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能够享受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的时代背景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决定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从年月日起,将家电下乡范围推广到全国。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公布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也就是说,家电下乡是为了刺激消费,为了扩大内需。虽然,对农民实行财政补贴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但是,财政补贴的后果有两种负面作用。一种是没有照顾到真正困难的城镇居民。经济体制改革后,部分城镇居民失去了经济来源和保障,其生活明显不如农民,反而得不到财政补贴,明显不合理。二种是造成新的不公。农民和城镇居民都是国家公民,法律规定,国内公民一律平等,政府财政补贴对象仅选择农民,但是,相当的城镇居民,也是生活在农村的,为何不选。调研中就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使用自己乡下亲属的农民户口本在真正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3、压制了生产力和消费需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不是不封顶,而是有最高额限制。调研中就发现,现行财政补贴最高额分别是:全自动洗衣机260元,冰箱325元,电视机455元,挂机空调325元,柜机空调520元。也就是说,财政补贴不能完全达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财政补贴,只有在成本低,高科技含量低的产品上,才能显财政补贴的优势,才能刺激消费。这种财政补贴,不利于高科技产品市场的开拓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及结构调整,只会利于高科技含量低的产品,在农村市场的倾销和广泛占有。而且,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或者两件。不能尽量挖潜广大农民朋友的消费潜力。
4、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或存折到销售网点购买,并由销售网点当场兑现补贴,补贴资金实行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这样虽然方便了群众,但是却给家电下乡指定店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调研中就发现,许多企业,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业,压付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极大的负担和包袱。特别是节假日产品销售旺季,常使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影响经营活动。
5、给消费维权活动带来困难。家电下乡工作要求,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的规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给消费维权活动提供了保障,但也带来了不便和困难。消费者换退货非常不便,群众不满意,企业也有意见。特别是,每月都有10余天,根本不能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给消费维权活动带来极大困难。
6、票据问题。部分销售网点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每个月交定额税,无论卖多少台家电,上缴的税费是固定的,如果给消费者开具税务发票,还要交3%的税,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了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税务发票领取有限额,部分销售网点存在销售发票不能及时开具、信息登陆不及时等问题。
三、改进建议
1、完善售后服务。对网点的数量和地理位置分布进行合理布局。建立以县区为中心,能覆盖整个乡镇和广大农村的服务网点。对于哪些售后服务网点建立在市区和中心城镇,一时难以覆盖广大农村的,可以考虑委托乡下家电维修企业,承担售后维修服务。也可以组建流动维修车定期或不定期地下乡巡回服务,或多个家电下乡联合组建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2、扩大补贴范围。将现行的家电下乡补贴对象由原来的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民,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同时。考虑乡下农民因为距离县城较远,交通不便,可以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上报中央财政,实报实销。
3、取消最高额限制。所有家电下乡产品,均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而且上不封顶,取消最高额限制。经营者在成本价以上,中标核定价一下,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按中标企业核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给予13%的财政补贴,真正让利于民,鼓励销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低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同时,为了鼓励高科技产品市场的开拓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及结构调整,可以考虑对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价格往往也高)上调财政补贴点数。以便他们尽快改善经营状况,降低产品价格,使群众享受更大实惠。
4、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调研中就发现的经营者因预先支付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而造成的压付资金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种是财政预付方法。由当地财政按以往经营额的比例,全额或部分地进行预先拨付财政补贴款项给经销企业,用于支付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另一种是税款抵销方法。由经营者用预先支付的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款项抵销应当交付的税款。从而消除因预先支付,造成的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影响。
5、改进工作系统。改进《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电脑程序,增加退换货功能。使已经录入的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等信息能够适应退换货工作的需要,不必向现在这样先撤销再录入这样麻烦。尽量缩短不能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间,为消费维权活动提供方便。
6、提供税务优惠。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内的企业,不管大小,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看待,改变原来每个月交的定额税,按实际发生税额,缴纳税款。不另交3%的税,降低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避免影响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