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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现状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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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现状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自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群众的普遍热议。今年内,我区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因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而集中波及引发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出现了两大高峰。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的计划安排,我们人大内司委在区法院的协助下对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研,为今后区人大常委会继续依法组织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做好准备。

一、今年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今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的十个月内,我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1219件,为上年度全年收案数的5倍,接近前五年总收案数的2倍。目前,已经结案1003件,其中调解351件,撤诉412件。今年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争议类别为: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社会保险的交纳、加班工资的支付(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等等。其中涉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891件,占当年全部劳动争议诉讼的73.09%;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33件,占当年全部劳动争议诉讼的2.7%;涉及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的案件934件,占当年全部劳动争议诉讼的76.62%;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争议的案件621件,占当年全部劳动争议诉讼的50.94%。

二、当前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热点分析

从本年度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其热点争议所反映的实质内容。

1.劳动关系的确认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是劳动关系的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不准确的情况比较普遍。还有的单位与原下岗工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出现争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往往争执较大。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又难于提出相应的劳动合同等为依据,劳动者的主张往往因无有力的证据支持而败诉。

2.加班时间的认定及计算基数等是否合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对加班时间的计算和劳动报酬的范围、数额、给付条件和方式等产生纠纷的情况较多。此类问题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外,更多的是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直接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的,单位又据此来决定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有的用人单位还附加了诸如房租、就餐、水电费等收费标准和办法,有时甚至没有确定相关标准规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有寻求法律救济。

3.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要求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内部规定的行为往往依据此类规定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报酬待遇等也往往由其决定。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者中的自主权,如何界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的权限和范围,此类规范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经适当民主程序产生(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是否能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等等,常常是双方当事人庭审辩论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4.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工资、奖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起诉,在其诉讼请求中大多要求单位给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往往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基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等原因,其行为合法有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就案件情况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标准而发生争执。

上述四个方面的劳动争议热点也是我们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要重点监督管理和控制防范的行为,有关方面要认真加以研究对待。

三、确保《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的几点建议

区政府及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对广大劳动者动员、协调、维护、保障的作用,广泛动员劳动者和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劳动合同法》在我区范围的普遍实施。

1、继续加大并长期坚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和依法劳动的法制氛围。要广泛组织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员、企业负责人、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法律,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文,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社区的活动和参与典型案例的调解仲裁实践,理解和把握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

2、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签定、社会保险交纳、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地纠正。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用工的合同、培训、考勤、奖惩等程序,完备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做到依法有据。

3、加强对广大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培训,尤其要把城区流动人口中的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要及时把《劳动合同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要义,使劳动者能够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及时有效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以便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4、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区域要尽快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网络化,努力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察管理。发现问题要跟踪查究、快速反应,特别要加大对违法用工情节恶劣、社会反响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

5、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提高劳动仲裁队伍的调解和仲裁水平,充分发挥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作用。建立劳动争议行政仲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对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要经常与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尤其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切实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作用和仲裁程序得到充分发挥,以减少劳动争议走向司法诉讼产生的各项成本。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一年来我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情况我们同时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我区范围内已经开始初显成效,一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和劳动用工的随意化现象开始刹车;二是劳动合同的文本逐步开始走向规范合理;三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普遍增强。虽然今年由于《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条例的实施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峰,但是,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大部分行为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就发生的,属于新旧法规过渡期间产生的阵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短时间内集中诉讼的现象将会有所好转。相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正确实施将有效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