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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最近,笔者对市综合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听取了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工作情况汇报,走访了部分投标单位,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作法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全省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事前周密组织、事中规范操作、事后加强监管,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市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已经初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经济秩序正在形成。近三年来,累计实施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500余个,涉及交易金额10.26亿元,节约资金9000万元。
(一)完善管理体系,着力搭建交易平台。一是健全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市于年7月成立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年,组建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二是优化招投标环境。目前,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已建有300平方米的办公和交易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网络控制、查询和自动化办公系统,设置了电子大屏幕信息系统、触摸电脑信息查询系统和视频音频实时监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招投标信息化。三是加强制度管理。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也制定了《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招标公告制度》、《招标文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活力。按照全省建立“五统一”(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招投标综合平台、统一行政监管规章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各职能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确保了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严格按照统一信息、统一报名登记、统一交易场所、统一运行规则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程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挥评审职能,坚持评审工作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把建设工程项目按各自行业要求纳入省、宜昌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各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检察院、监察局发挥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进行现场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求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强化招投标工作前期监督。全市建立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商预选供应库和评标专家库。成立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工程的设计方案、概预算、工程增加量等内容进行审核。二是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督。坚持严把“七个关口”,不断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防止招投标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即把好信息关、招标文件制作关、投标人保密关、评委抽取关、资格审查关、评标关和评标结果公示关。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综合招投标中心加强了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经招投标中心审查备案;招标单位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中标单位按中标合同履约;政府加强了对增加工程量的监管,明确作出了“对增加额度超过总投资额10%且大于15万元的,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防止设计与预算不符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运作程序,营造良好交易环境。为进一步净化招投标交易环境,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市政府实行“五项制度”,打击围标串标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奠定了基础。即实行人员职能分离制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项目经理)现场参加开标评标制度。特别是在保证金缴纳方式上,实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账户,保证了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在评标定标时,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的竞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经评审由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对预防腐败产生、净化市场环境、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综合招投标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调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招投标期限过长。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反映,一个项目从申请招标到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确立的时间过程太长,程序过于复杂,容易延误工程建设时间。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立后,由于评审项目多,数额大,人员少,无法及时完成评审。目前评审中心工程造价评审人员仅3人,按照《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个项目评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加之报送项目单位因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报送资料及预算电子文档不全等,致使项目评审时限过长。
(二)招投标限额标准偏低。省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而我市规定“单项或者批量采购一次性达到1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于确定的限额标准较低,有些数额较小的招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设计、预算,导致招投标成本过高,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增大了招投标中心的工作量。
(三)招投标中失信、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的投标人暗地结成利益同盟,串通投标,如果其中某一投标人中标后,与其他同盟者利益共享,形成围标串标陪标。二是不具备招标项目资质要求或者根本没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挂靠有资质单位甚至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参与投标,还有的投标人借多个资质投标。挂靠和假借高资质单位投标现象带来的是“高资质”投标“低资质”施工的后果。三是投标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从中坐收管理费,使接受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影响工程质量,逃避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恶意低价中标后患多。目前我市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进行评标定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合理最低价”难以确定,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不计成本,恶意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标的额下浮率过大,最高达到20%以上,常常出现整体废标、流标的情况。工程造价的大幅下浮,严重压缩中标单位的合理利润空间后,很难保证工程按质完工。这种不计成本的恶意低价中标会导致行业间形成恶性竞争、工程偷工减料、拖延工期、变更工程量、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五)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强。目前,监督部门多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管,而对成为招投标市场通病的围标串标行为没有强有力的整治手段,执法查纠力度较为薄弱。对评标结束以后,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关注不够。一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上顾及部门自身利益,尤其是在标后监管工作上,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跟踪管理,造成招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施工变更、工期延误、超概算等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六)招投标中心建设有待提升。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市综合招投标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省政府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的要求还有差距。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多,任务重,人手少,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只能应付日常事务。评标专家力量薄弱,参加培训少,知识更新慢,未形成完备的培训、考核、评价和管理制度。招投标的硬件设施也需提档升级。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招投标方式、招投标限额标准、招投标程序、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规范、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表彰及处罚情况数据库。研究制定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和招标机构失信、违法行为惩戒、记录、公告制度,严格限制不良行为者参与市场竞争,采用适当政策和措施鼓励诚实守信者、特别是外地企业到我市参与市场竞争。
(三)探索完善评标方法。要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在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中,推行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或合理低价办法,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定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探索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合理科学确定成本价。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要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招投标限额标准。
(四)多管齐下强化监管。要发挥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寻求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纪检监察、检察院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评标依法依规进行,真实地体现公平公正。要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按规定招投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贿赂评委、营私舞弊,出卖资质、挂靠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力打击,公开曝光,维护综合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出台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对中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在现场施工的企业是否与标书上的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等中标内容相一致;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是否在岗;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检查将由有关部门联合一起进行,分定期检查和抽签突击检查两种形式。发现有挂靠、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轻微的暂停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我市建设市场,以起到震慑作用。
(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要加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能关系。要尽快配齐市招投标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力量,聘请一部分具有专业资格人员到评审中心工作,加快项目评审速度,着力提高评审效率,最大限度的缩短招投标时限。要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简化招投标手续的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增大专家库容量,将多行业多类别的专家扩充到专家库中,增加日常储备。定期组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学习培训及研讨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增加对招投标中心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交易平台的场地条件和硬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