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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投标中心推行阳光政务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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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投标中心推行阳光政务调查报告

一、既注意理念创新,又不违法违规

理念一:以法律为准绳,凡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能做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便可大胆尝试

依法组织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是该中心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但招投标活动牵涉内容多、工作繁杂,许多小细节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一些招投标活动发生与实现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目的不相符的行为。对于一些看似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不公正行为,又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处在交易市场一线的招标投标中心应该与时俱进、敢于改革、勇于创新,建立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新规则、新制度,只要是法律未明确禁止但又符合法律公平正义要求的,只要是有利于交易统一平台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又有利于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各类改革创新,他们都进行大胆尝试。

理念二:对招标投标业务尽可能实现市场化运作

事实证明,成功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可使所有的参与者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在市场环境中占领优势地位的发展方式。招标投标业务中有许多约定俗成的规定,如中介机构的选择往往都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使得中介服务毫无市场竞争力,极易让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产生猫腻。所以,该中心以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目标,通过招投标业务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单位和中心自身依法行政素质,提高参与企业市场竞争意识和竞争手段,争取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规范该县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理念三:以确保各方权益为目的,规范各方交易行为

建设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其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商家、业主(政府)共赢,即提高社会效益、保障商家利益、维护业主权益。招投标中心是处于业主和商家之间的一个中立平台,对商家要公开各类招投标信息,对业主要公开商家、货物资料,尤其是投标、施工保证金的管理上,必须维护业主和商家的利益。要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对信息、保证金管理、交易活动流程等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实行以制度管事,确保每一个交易活动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二、突出工作重点

在全面创新的基础之上,该中心紧紧围绕这三个理念,主抓了四项重点: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操作模式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借鉴兄弟县市的先进做法,他们通过协调各部门关系,基本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即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分设,建立了“监、管、办”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的运作模式;同时对凡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实行“四个统一”:统一入场交易、统一信息、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规费管理,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业务操作模式。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环节的监督管理,该中心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在标前,制定了《项目审查机制》,对招投标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定依据、是否经过上级审批,是否抬高招投标条件门槛造成技术定向定标;在竞标环节中,以“平时规范、实时监控”为手段,通过在交易大厅、评标室配备音频视频监控系统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现场管理,并加强对评委专家的资格审查;竞标结束后,依据《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后查监督机制的通知》,对中标后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督查措施和处罚措施,逐步完善了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三)实施小额工程公开竞标管理办法

随着该县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类小型工程项目大量增多,小额工程占建设工程的比重不断增大,社会涉及面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长期以来,50万元以上大额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都严格按照市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但小额建设工程在法规上却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一直实行直接发包规则,直接发包的弊端不言而喻。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业主单位直接发包小额工程,但这种权利是否就能脱离相关行政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呢?是否就不需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而游离于交易平台呢?为此,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带领下,该中心积极提出和参与起草了《***县小额工程竞标监督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该中心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的组织实施了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无偿的提供指导制作竞标文书、竞标公告、书写规范合同等服务,严格按照统一受理项目、统一制作文书、统一信息、统一组织竞标、统一公示结果等“五统一”开展竞标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四)市场化运作中介服务

以往该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中介服务信息不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取费标准随意、费用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等现象。中介服务行为实质是《政府采购法》规定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服务类项目,但因行业垄断、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种种原因,以前的中介服务都是由各部门自行指定,缺乏市场竞争。为真正打造公开交易平台,他们提出凡是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业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准入机制,要求中介机构“竞争上岗”,杜绝由项目单位在无外部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随意确定中介机构的现象发生,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了项目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