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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缴范围
凡全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条线垂直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征缴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及代码的机构。
三、征缴办法
(一)每年3月15日前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如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行先征后退。有关材料包括:
1、《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二)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各单位应征收的保障金数据于3月底前传递给各应缴单位。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各单位应如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缴至指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办法原则上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23号)执行,待上级有新的规定后,再行补充完善。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残联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六、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